碧海:对重罪犯的人道精神就是对受害者的不人道侵害
最近,加拿大最高法庭对恐怖分子Omar Khadr的交保开释,引起了一片激烈的争议。持有保守观念的加拿大人觉得,最高法庭的那种东郭先生好心肠,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很大风险的仁慈。我们都知道,目前令美国举国上下忐忑不安的ISIS恐怖主义头子,也曾经在美国的监狱里面受审和关押,而最后也因无他“表现良好”,美国认为他不具任何威胁把他放了。结果却令美国人后悔莫及。今天,曾经用手榴弹炸死美国士兵的Omar Khadr给人印象也是如此。他经过了十几年的关押和改造,也好像已经非常驯服。如果继续把他关押,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所以尽管哈珀总理的激烈反对,法庭还是把他放了。Omar Khadr的案件,不禁引起笔者对西方国家法律对罪犯无原则的,有时候是过度的人道主义精神的严重关注。
当今西方世界民主制度的刑法,具有最宽大最全面的人道主义精神。绝大多数的西方国家,不但已经废除了死刑,更禁止酷刑严刑;并以无期徒刑的惩罚方式取代死刑。而且,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绝大多数都可以在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以其在服刑期间的行为,准许在完成一定的服刑期间后保释,乃至提早出狱。并对罪犯尽量减少刑期,善待罪犯,甚至于对万恶不赦的杀人罪犯,也予以人道主义的对待,并对他们进行再教育和从新改造,让他们拥有一技之长,可以在刑期届满以后重新融入社会,过正常的生活。使他们变成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成员。所有这些,都是值得赞扬的现代人类文明进展和人性改善的具体表现。不过,在讨论罪与罚的刑法过程中,在探讨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的同时,民主社会往往忽略了或者完全忘记了犯罪行为受害人的权利和处境。法庭和法官在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精神,轻判罪犯,对罪犯扮演宽宏大量的“救世主”角色之际,好像从来也没有和不会考虑到那批被罪犯杀害,遭到暴力性侵犯,和遭受到家破人亡的无辜受害者,在经济上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和遭遇的受害人的毁灭的前途和权益。好像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这批必须终身面对灾难和毁灭性打击的受害人,例子不胜枚举。民主社会只对罪犯大发慈悲,而对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死活不顾的刑法制度,实在是一种不完全的人道主义,或说的更加直接一些,是一种虚伪,只照顾罪犯而不理会受害人的虚假人道主义。
那么有人会问,我们应该如何实施一种比较平衡的刑罚制度呢?为此,我们首先必须要自问的一个问题是,在当今的西方国家,到底有没有所谓的既人道而又公正的刑法制度的存在?如果一个人犯了故意杀人罪而可以不作出相应的赔偿处罚,这就不但不是一种公平公正的道德规则,更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社会准则和人类行为标准。像美国那样富强的西方民主国家,尽管某些州仍然有部分死刑的存在,但美国社会仍然无法避免普遍陷入盗贼横飞,烧杀打劫,监狱里挤满了无法无天的危险罪犯,社会道德日趋堕落的局面。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太过松动,司法太过人道,令守法的良民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敢于铤而走险作奸犯科和谋财害命的歹徒,则可以逍遥法外。
有不少人认为,严刑或死刑不一定能够减少犯罪率。首先,这个定论是一个没有经过长期的事实证明和时间考验的假设。是的,因精神病患和人间利益冲突和仇恨所引起的打斗所导致的杀人和误杀,是任何刑法都无法遏制的犯罪现象,刑法制度应该对此类罪犯作出相应的,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的裁决和惩罚。但这种人道主义精神,却不应该施与故意犯罪和一再犯罪的重罪犯。所谓重刑和严刑无法遏制犯罪率上升的建议,基本上都是司法执法机构那批官老爷们对老百姓生命安全的忽视、懒惰和失责。这些老爷们坐享纳税人提供的贵族式的待遇和地位,但是在执行必须以严刑对待和审判重犯的职责时,却完全忘记了无辜受害人的痛楚和灾难,他们更不愿意在判刑过程中担当恶人,而把对罪犯定罪的重大责任,交由完全不懂法律的由普通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来做终审裁决。而且,以严刑对付重罪和蓄意犯罪分子,不可能没有降低犯罪率的作用,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纠正受害人不但得不到公正待遇,反而要为罪犯的行为做出无谓牺牲的不人道的刑法制度。
法庭对曾经杀死美国军人的恐怖分子Omar Khadr的轻易释放,表面上好像是对已经服刑的罪犯或恐怖主义者的人道主义行动,实际上是对被杀害的美国军人及其家属亲友的残酷举动,更承担着危害所有西方国家社会和民众安全的极大风险。谁敢保证,他不会在以后再次变成杀害西方国家军民的圣战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