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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民主国家公民有权反对法庭的错误裁决吗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对于本文问句式标题的答案,应该是:几乎无权反对。所谓几乎无权反对,意思是在理论上可以反对,但是在实际上则几乎无法反对。原因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绝对没有经济实力与法庭的裁决作抗争。特别是法庭在有关人权或宪法权利上的定案,几乎是完全没有辩驳的余地。有关一个国家基本人权的法规,有非常明显完整的文件和宪章规定,这些权利,都有白纸黑字的明确解释和注解。所以,因这种权利所引起的争论如果不是绝无仅有,但即使出现,也是比较容易在法庭的争辩过程中得到明确的解释和定案。那么,如果法官在解释这种公民权利的过程中,作出了非常明显的错误裁决又会如何呢?一般的答案是,这不大可能。因为解释公民应该享有的宪法权利,比刑事法或商务法之类的法律法规要简单明了得多,所以不大可能有任何难以解答的法律裁决和模棱两可的争论。我们的法官大人,都饱读诗书并经过严格训练,他们经营丰富,又在道德观念上站在最高点,他们都是有特别专业知识的法律高手。不过有时候人们也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法官大人不管如何神通,但是他们毕竟不是神明而是凡人,他们不可能永远不犯错误。要是他们也犯了过错,哪又怎么办?他们是否也得像普通人那样,承担“法律责任”?或必须面对自己的错误裁决所造成的后果负担“刑事责任”?就笔者所知,法官大人错批的案件实在不多,而即使他们对某个案件有不当的裁决,他们本人因此受罚的例子也绝无仅有。

我们知道,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把司法与政治完全隔离开来。法庭是不受任何政府部门和政治领袖干涉的完全独立的机构。因此,法官所做出的所有裁决,也毫无疑问地独立于一切的政府部门和政治领袖的干涉。可以这么说,西方国家民主制度之下的法庭和法官,是高于一切的太上皇。当然,法律系统完全独立于政治干预的优越性是可想而知的,但是与此同时,不管法官的人格和道德是如何的神圣高贵,但他们毕竟不是神而仍然是人,因此,他们绝对无法永远不犯错误。我们的某些法官大人,有时候甚至于在极其简单的法律裁决中,也会做出令人无法理解的原则性错判。那么如果发生这种不幸的结果,我们怎么处理?有一个非常著名的例子,就是前一个时期,发生在安省的一宗遭到社会大众哗然的法庭裁决。

那个案件非常简单。那就是去年有一位安省法庭的法官Gethin Edward,在一宗有关加拿大原住民儿童在患病(癌症)以后,到底必须按照其家长所坚持的土著治病方法治病,还是享有(必须)经由现代化的医疗癌症的途径治病。这对于普通的民众而言,实在是简单不过的常识。那位得了绝症的儿童,应该,必须,和有宪法保护的救命权利,接受最现代化的化疗救病救命。这种权利连父母也无权干预。这种护卫最基本人权和保护儿童福利的原则和常理,不但连最无知的人都能够理解,更毋庸说应该受到法律的无条件保护。可是令人无法相信的是,那位土著病童的这个最基本的求生治病权利,居然被那位法官所否决。安省法庭居然因此判定,坚持以土方治癌的该儿童父母的申诉成功。该名病童因此必须在法庭的命令之下离开医院,回家接受土方治病。这个裁决令社会大众哗然的原因就在于此。人们感到无法理解的是,西方国家社会至高无上的神圣高贵的法庭,是在怎么样的情况之下,才做出如此荒谬绝伦和反科学反人情反儿童生存权利的裁决的?!而事实上,这还不是第一宗类似的荒谬法庭判决,另一位遭到同样命运的土著儿童,已经在土著治癌的过程中失去了幼小的宝贵生命。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儿童死亡的命案所引起的社会大众的愤慨,才令作出该案的安省法官和法庭,对此案进行了重新评估和裁判。

现在,安省司法部长办公室发出指示,要求对该案做出裁决的Gethin Edward法官,对案件作出翻案和澄清。他已经发出了一份书面报告,对原判作了重大的更正。在声言中,他虽然仍然坚持,加拿大原住民有使用土著药方治理疾病的宪法权利,但是与此同时,他终于警告称,维持和保护儿童的权益,有高于一切的首要地位。加拿大土著的任何权利都不能够超越儿童的福利和安全权益。也就是说,儿童的权益和生命安全,超越所有的土著权利。在法庭作出这个翻案以后,那位正在接受土著土方治理癌症而有幸尚未丧生的土著儿童,终于又回到医院,接受有90%以上康复希望的现代化的癌症化疗。

现在的问题又回到了原题:安省法庭和那位法官,为什么居然会在原判中作出如此不近人情法理和违反儿童生命权利的如此荒谬裁决?那位法官和安省法庭对于另一位已经因此而失去生命的土著儿童,应该负有怎么样的法律和道义责任?其答案是,法庭大概永远也不会把任何刑罚和法律责任追加到他们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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