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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评多伦多警官枪杀青年案的审批和定罪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多伦多大都市32岁的警官James Forcillo,于2013年,开枪射杀了一位在有轨电车上持刀挥舞的18岁青年,而被控二级谋杀,杀人或意图谋杀罪。案件在今年才开审。经过了几个月的庭审,陪审团已经对那位警官作出了“意图谋杀”罪名成立的最终裁决。接下来就是稍后法庭宣判那位有罪警官的刑期。

案件的发生经过并不复杂。事发当时,有一位名叫Sammy Yatim的18岁男青年,大概因情绪或经神状态不正常等原因,在多伦多市中心的一辆有轨电车上无故舞动短刀,威胁乘客,导致一片惊恐混乱。司机见状后,立即报警,然后冷静地将电车停下,打开车门,让所有惊慌的乘客逃离,自己也随后离开,只剩下那个青年。警察闻讯即刻赶到现场,见状后马上举枪对那准那位青年,命令他放下武器。可是那个青年不听警告,虽然仍然站在电车门口继续挥舞利器。但并没有导致对任何人的威胁,原因是电车上已经空无一人,他也没有下车向警察接近的举止和迹象。但结果还是遭到那位警官连开九抢而毙命。那位青年与警方对峙和遭枪杀的整个过程,都被一位路过现场的行人用手机录下。这段实时录影,对谋杀案件的审判,以及对那位警官的定罪,有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如此,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还是充满了法庭与警察当局斗智慧的高潮。它值得详细分析和回顾。而更重要的是,人们对法庭仅仅判处击毙那位青年的警官“意图谋杀”罪的裁决,感到十分困扰和无法理解。

最重要的原因是,当时那位青年虽然手持短刀,站在电动巴士门口,也拒绝放下武器,但是他从头到尾都没有移动位置,没有走出巴士和向警察靠近动武的任何可能和趋向。而电车上又空无一人。换句话说,当时他对任何人都没有威胁。当然,为了解除这个困境,彻底消除他有持刀下车行凶的可能和危险,警察应该首先对他放催泪弹或发电击枪加以制服,或甚至于可以向这位青年身上的非要害部分开枪,或双管齐下地限制他的行动能力,然后把他制服。这应该是如何人(包括警方在内)都能理解的合法制服手段,而不是或不应该是连开十几机枪把他击毙。而且根据法医对尸体解剖的结果显示,那位警官所发的第一轮三枪,已经粉碎了青年的脊柱骨,他根本已经是一具不可能对任何人造成威胁的接近死亡的人。可是尽管如此,那位警官仍然在两三秒钟之后,又向他连发数枪,结果了他的性命。这几乎是一种蓄意谋杀而不是以武力制服的行动。根据加拿大的法律,除非是为了防止死亡和严重的人命灾祸,警察是不准使用致命武器杀人的。那么,Forcillo警官的制服疑犯的行动,是防止人命丧失,还是蓄意谋杀呢?要回答这个议题,我们必须依据案件发生和发展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和验证。

首先,如上所述,该次枪杀案发生的全部过程,都已经被一位路过的行人全部拍摄记录了下来。根据那段录像,案发当时,那位舞刀的青年,自始至终站在那辆空无一人的电车门口,没有离开过一步。因此,他对包括警察在内的任何人构成威胁,都不会构成任何可能导致的或实际上的“人命伤亡”的威胁。退一步讲,要是警方为了防止他随时可能下车行凶杀人的可能,那么警方所应该采取的行动,也应该是用电击枪把他击倒,令其暂时失去行动能力,然后把他逮捕,或再退一步讲,警方甚至于可以枪击他双手双腿那样的非致命部位,然后把他制服。可是那位警官不但对这个没有下车和向警方冲进的青年,一下子连开三枪,该青年倒地,事后证明已经脊骨破裂接近死亡,接着又开了五枪把他击毙。这种行动不但完全不合逻辑,而且也绝对无法令人理解。可是杀人警察的同僚,却继续在法庭上为那位警官发誓做假供,有声有色地描述那位青年在连中三枪后,还“意图挣扎起身”的情景。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掩盖事实。可是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即使警方在得知这段录像以后,Forcillo警官的同僚,仍然意图在法庭上作假供为其掩盖杀人罪过。

据刑事法官Milan Rupic对陪审团的指示称,Forcillo的同僚们,意图用不正确的目击证词为他做保护,乃至敢于发假誓为自己所提供的人证物证为其脱罪。有一位女警官甚至于在作证时,三番五次改变自己的证词。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她意图说服陪审团,已经身中数枪,脊椎骨断裂,处于完全昏迷状态之中的Yatim几次意图站起,并向前冲来。为Forcillo向已经没有动静的躯体再连发数枪,是为了阻止那个受伤的Yatim继续向警察反扑的谋杀行动作辩护。而事后检查该女警官的日记时却证明,她到达现场的时间,是Forcillo的第二轮射杀枪击以后。试问她又怎么能够目睹她所描述的状况?

尽管如此,庭审的结果,陪审团的裁决仍然对警方有利。不知何故,Forcillo居然摆脱了二级谋杀罪和其他杀人罪,而只被轻判“意图谋杀”罪名成立。这对像笔者那样的刑事法门外汉而言,这个裁决实在难以理解。所谓意图偷盗,意图打劫,意图杀人,应该是偷盗未成,打劫未成,杀人不遂的意思。那么所谓意图谋杀罪也应该是谋杀未成,受害人仍然存活,而现在受害人已经被杀害(不是误杀),那么这种故意杀人的罪行又怎么能被称做“意图”谋杀呢?对笔者而言,这是不是一种法律系统偏袒被告的“创造性”刑罚呢?期盼法庭或熟悉刑事法的本文读者解答和施教。在这里还必须提醒民众的一点是,那位杀人警官仍然继续在领取他的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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