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谈安省警察的特殊权利和特殊待遇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警察是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市民生活安全的治安部队。所以担任第一线任务的警察工作所牵涉到的,应该是打击和防止社会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及其非法活动,是一份处理市民生活中所具有危险性的非常事件,以及保护社会秩序,防止市民生活安全遭到威胁的危险职业。也因此,他们的努力和付出,也必须给予较高的薪酬待遇,并享有所有执法工作者所必须具有的特殊权力。
与此同时,身为警察,也必须具有一般工作者所没有的特殊素质和操守。他们除了有合格的教育程度以外,还必须有适应这种危险工作的特殊体格,品质,操守,和进行特殊训练。他们也必须同时被授予某种特殊的执法权力,以完成他们的工作任务。人们往往把警察看成是像有军人素质那样的,保障市民生活安全和社会安宁的“武装卫士”。可是,也正如所有其他职业领域中所存在的现象那样,警察部门也有一些不符合这些高尚品格的“坏苹果”乃至是“烂苹果”。与所有的腐败现象一样,警察部门中出现少数败类的原因,除了人类本身的罪性外,警的特殊地位和优惠待遇,以及法律所赋予他们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恐怕是原因之一。所谓绝对的权力,容易引起绝对的腐败,容易发生把法律抓在自己手中任意摆弄的个别倾向。就是这个道理,警察队伍里出现这种败类也就不难理解。实际例子也实在不少。以最近一名被判以“意图谋杀”罪名成立的案件而言,就是一个警察滥用权力,以及藐视法律,把自己置于高于法律的地位,并意图相互掩盖犯罪真相的例子。笔者已经在《评多伦多警官枪杀青年案的审判和定案》一文中,对此有所阐述。但仍然感到意犹未尽,遂为此文。
众所周知,安大略省是全加拿大唯一在《警务法》(Police Services Act)之下,一切被控乃至已经被法庭定罪的警员,仍然可以继续领取全薪的省份。这是一种几乎无法想象的诡异莫名的优待警察的法律法规。我不知道在21世纪,当代世界的民主国家(或任何国家)中,是否还有像这种赋予犯罪警察特殊权利的法律的、存在。这样的法律不但无法解释它的合法性,它也根本与当代世界的民主制度原则完全相反。它更是导致一个巨大的和不合理的社会经济负担的原因。以那位已被判罪的Fames Forcillo警官而言,他的年薪是将近十万四千元(103967)。而他在2014年被控谋杀罪以来,虽然他已经被停止职务,当然一直照领全薪,即使在被法庭正式判处意图谋杀罪名成立以后,也已经被正式撤职,但却仍在领取全额薪资。事实上,安省警察当局的法规还规定,即使一个警察已经被法庭判罪和入狱,他的薪奉是否也应该停止,也仍然取决于警察总长,或警察署(Police Board)的最后决定。要是警察署决定那位警察仍然可以照领薪水,那么笔者猜想它大概也不会受到国家的法律挑战。至于那些犯了重罪,在审判期间只是受到法庭的“有条件释放”(conditional Discharge)的警察,其薪酬待遇则更加不会停止。而且,安省警察局更不存在所谓的无薪离职(Unpaid Leave)这样的惩罚条例。事实上,一个犯法警官只有在警察当局纪律审判法庭(Disciplinary Tribunal)的最后裁决之下,才能够被割断薪俸。可是要得到这个决定,往往需要十年八年。一个具体的例子是,安省Durham地区的一位名叫Glen Turpin的警官,因两次暴力攻击和伤害肢体威胁罪名成立而被停职查办长达七年时间,但是在整个七年时间里,他都继续领取全部薪俸。到最后他被解除职位时,纳税人已经为他付出了60万元的薪金。对很多低薪水的纳税人而言,这笔钱可能是他们的终身收入。另一个例子是Waterloo地区的一个名叫Craig Markham的警察,也因为违背信任案(breach of Trust)而被辞退,但是他也继续领取全薪。在三年时间里,他在美国南部的休假海滩悠哉游哉地享福。他还以无比讽刺的口气,发短信给警察部门的有关当局,感谢他们让他能够在南方避暑胜地打高尔夫和在海滩享乐。想象一下,试问在加拿大的任何政府部门和私人机构,有哪一个员工,在触犯了法律,变成了一个犯罪分子以后,能够继续享受到这种荒谬的待遇?这样的法律法规,岂非是对纳税人和我们的警察制度,乃至整个民主制度的极大讽刺和侮辱?但不幸的事实却是,在像加拿大这样的民主国家,似乎除了安省的警察部门和某些警察以外,任何一个机构,和任何一个个人,都不可能有人生活在法律之上(Above The Law)。这就难怪安大略省的警察部门,正面临民众对它的巨大信任危机和道德危机的压力。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怎么办?我们的三级政府,以及广大选民或纳税人,对安省警察部门所存在的,警员享有的高于法律的特殊地位和特殊待遇应如何应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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