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能用法律来惩罚那些流落街头的人
We should not punish the homeless like criminals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法律是管制和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的“强制性规则或纪律”。在一个人类集体生活的环境里,没有了必须人人遵守和奉行的行为准则的“管制”和“惩罚”制度的话,人类就无法过平安有序和安全的集体生活。
人类的行为都存在着最为原始的和与生俱来的“自私自利”特征,乃至损人利己的“犯罪”意图。这显然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的“生存竞争本能”之一,只是在有最高尚智慧的人类社会中,这种行为就必须加以管制和规范,才能够保证人类过平安有序的集团生活。
人类虽然是最高级的动物,但他们仍然无法驱除自私自利的“动物性”。对此,人们实在没有对此加以谴责或抹杀的必要。当然,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具有其他生物所没有的,对这种“惰性”的“自知之明”。因而,也只有人类才会以社会或国家立法的法律途径,来管制和治理人类这种极端自私自利,乃至触犯法律法规的社会行为。
这就是文明社会建立法律法制系统的原因和目的。它是治理,管制和惩罚不良行为的人类社会所公认的“司法和执法机构”。它迫使每一个人的社会行为,必须遵循着这一套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则而运行。要不然,某些违背这个法制系统的个人,就会按照犯法行为所导致的,对社会机制或他人的利益和权利损害程度的轻重和大小,受到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或惩罚。
法律管制或遏制犯罪行为的具体执法行动,是通过法庭和法律制度的有序操作而运行,再加上警察制度的“强制性”武装执法行动的配合。
人类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也有轻重之别。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下,刑罚制度也有严厉宽松和轻重之分。最原始的人类社会的刑罚制度,从极端不人道的死刑乃至酷刑,进展到现代化民主国家刑法制度的完全废除死刑,和依照人类所触犯的犯罪行为的轻重大小,而面临的不同惩罚的刑罚制度,由最先进的民主自由社会制度里最严峻的“无期徒刑”,到以不同数目的罚款方式“抵罪”的轻度社会违规行为等等,基本上都是以人道主义的原则为依据而确立起来的。
在像加拿大这样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是循着一条越来越讲人道主义的方向和途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人类的社会行为也在跟着改进和规范化,但是诸多非常轻度的触犯社会规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还是不但相当普遍,有时候也是难以避免的现象。
对于惩罚这些轻度触犯法规行为,加拿大有一套称作“最低限度惩罚”(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s)的法规,它在前保守党哈伯政府时代,就已经存在。现任的联邦自由党政府在上次竞选时曾经承诺过要对此加以废除。可是直到它执政至今,却仍然存在。
其主要原因,是这套法规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为此,我们必须来探讨一下其实际内容,也包括惩罚法规者,处以“最低限度罚款”的条款在内。可是加拿大最高法庭,则正准备把它废除。其主要的原因是它的“违宪”性。
最高法庭认为,触犯这条法规者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露宿街头者,有轻度的精神病患者,或经常在大街小巷“神游”的无家可归者。如果光从这些人的行动和行为观之,显然是触犯,破坏或扰乱了市容的有关法规。
问题是,法律是对事不对人,它是不以犯罪者的经济地位,身体和精神状以及犯罪人社会层次的高低而施加惩罚,而由于他们的极端贫困的经济状态,法庭对他们所罚的款项,也只能够是象征性的,从几元到一元钱的象征性罚款而已。
即使如此,这些犯规者仍然无法付款,或根本对此不理,并继续上街游荡,或烂醉如泥地倒地到处游荡。因此,当他们被维持治安的警察或保安人员再次拘捕时,都会毫无例外地会被再次告上法庭受审,而其结果则是毫无疑问地仍然以“罚款”告终。
因此在不断受罚的过程中,不但无法付款,而且还继续再犯。他们中间的某些游荡者,已经欠下了高达好几万元的罚款。这实在是一种严重浪费法律资源的现象。至此,人们不得不问我们的圣神法庭,用这种罚款的方式,来惩罚或遏制那批无家可归的流浪者的法规,已经一再致命是毫无作用,也毫无意义。那么,我们的司法执法系统为何不选择一种更加有效,而又人道主义的解决途径呢?
那么,什么才是“最佳的解决办法”呢?有人提出,我们的政府,应该以在经济上和医疗保健上,拨款彻底解除这些为数不多的流落街头者的“三餐一宿”问题,那么所有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而实际上以加拿大的富裕而言,这实在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加拿大并不缺钱,也具有丰厚的人道主义精神,那么为什么我们的三级政府不照做呢?
这是人人都想提问,但大概也是永远也不会有答案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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