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被驳回,加拿大华人钓鱼遇袭民事索赔的被告需赔原告1700万
来源: 大中报 王飞
大中报综合讯:十年前发生的多宗亚裔钓鱼人士遇袭案件,曾轰动本地华人社区,其中最严重的一宗案件是一名白人青年驾车追撞华人钓鱼客的轿车,导致车上一名乘客终身瘫痪,涉案白人青年的行为涉及仇恨与种族歧视,最终被判严重伤人罪,被判入狱。
近日,这起案件有了新进展,安省高级法院做出裁决:肇事司机所驾驶肇事车的车主要对受害者的伤势负责。这意味着车主的保险公司要付赔偿责任,此案受害者索赔高达1700万加元。
事发经过
中国移民柳若珩出庭作证时说,2007年9月16日,他与6名包括白人及南亚裔的老同学一起到闪高湖(Lake Simcoe)钓鱼,被安省萨顿(Sutton)居民米德顿(Trevor Middleton)假查钓鱼牌并推其落水。柳若珩称,他并不是钓鱼行家,案发当晚,他是第一次来到闪高湖Jackson's Point的Mossington Park桥上垂钓。约2小时后,便见到驶来的3辆皮卡,有15至20人下车走近包围他们,其中1名白人男子对他说他要尽加拿大人责任,查看他的钓鱼牌,随即将其推落下水。
检控官Amit Ghosh称,案发当晚约凌晨2时,此案被告米德顿与大批朋友总共驾驶3辆皮卡去参加派对,被告的不少友人已经喝醉,但被告可能只喝了少量酒。在推人落水后,米德顿驾驶其货车与柳若珩驾驶的本田车相撞,接着被告驾驶货车高速追逐本田车,并曾撞本田车尾。其他两辆皮卡加入追逐,此时本田车内有人致电报警。
在追逐过程中,本田车撞上大树,报废全毁,该车后座2名乘客弹出车外,其中柳若珩的朋友,当时23岁白人男子贝威克(Shayne Berwick)弹出车外,头部及身体撞中大树而严重受伤,10条肋骨骨折,在医院昏迷3个月。现在脑部永久受伤,说话困难,出行需坐轮椅。柳若珩的另一位朋友霍根(Charles Hogan)弹出车后跌落湖中,造成头部及右手受伤。
最终,米德顿被判入狱两年少一天,在被拘押5个星期后获保释。此案主控官Alex Alvaro指被告罪行严重,造成他人身体永久伤害,要求判被告入狱八至十年,但法官量刑时仅考虑被告年轻,应有改过自新机会。
受害人贝威克的父亲表示,他的儿子要在轮椅上度过一生,再也不能走路,他认为无论判被告多少年刑期,也不能补偿其儿子的损失。
贝威克的父母曾向柳若珩及被告的汽车保险公司索取合共1700万元的乘车受伤赔偿。2017年7月7日安省最高法庭做出判决,确认米德顿所驾驶汽车的车主是其母亲,从而免除了柳若珩的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由被告母亲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肇事车的车主皮尔斯(Linda-Sue Pearce)与其保险公司Wawanesa对此判决不服,曾在两年前提出上诉。
皮尔斯一直申辩称车主证上虽然写有她的名字,但车辆一直是她儿子米德顿在驾驶和交保费及维护费用。她之所以保持车主的名义,是为了在其儿子还清向她借贷的买车款项,若其子拒付还款,她可以有权将车子卖掉。而她儿子在肇事之前已经还清了欠她的钱,她声称当年已经准备在他11月份生日时,将车主换成他的名字,并送他一个订制车牌作为礼物。而且皮卡的保险是以她儿子米德顿的名义办理的,汽车保费也是从她儿子的账户中扣除的,平时都是她儿子驾驶这辆车。
法官根据对过往案例的分析认为,皮尔斯没有任何可作为证据的证物,能够证明涉事车辆的车主已经换人,单凭口头陈述不能作为证据。肇事车辆的保单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尽管主要驾驶者是她的儿子米德顿,而她只是次要驾驶者,但从车主证和她儿子一直与她一起居住的事实看来,她完全有对该车的控制能力。因此,判断皮尔斯依然是车主。
但是按照安省《高速公路交通法》规定,任何人因疏忽驾驶,给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后,肇事车的车主要对事故负责。为此安省高级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安省,一般人购买的汽车保险都选择100万或200万。像本案高达1700万的索赔,大部分都要由车主本人赔偿,若赔不起,就只有宣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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