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加拿大公民身份的遗传性试管性和政治性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在一般的情况下,具有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有几个人们能够想象得到的先决条件。第一是在这个国家出生的儿童,第二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在海外或他国出生的子女,第三则是移民本国而后在本地申请获得归化公民身份的他国民众。还有一种是在特殊情况之下发生的,因为政治的原因,由政府授于的某些他国人士的荣誉公民身份等。更有一种公民身份,虽然已经因其触犯了重大的叛国罪而被法律条款所剥夺,但是由于政府的基于完全无法理解的、政治上的“正确”理由而重新获得的公民身份。从以上各种成为一个国家公民的途径而言,经过十月怀胎而诞生在本国的婴儿,应该是最符合公民身份的加拿大人。其实,即使这个现实途径,也不一定经常和完全经得起加拿大公民法律的考验。这是什么话?有人一定会以为笔者是在胡说八道。其实这是一个千真万确的结论。是的,根据加拿大的移民法规和逻辑推理,一个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母亲,她在国外亲自生产的子女,当然毫无疑问地是加拿大公民。可是如果详细阅览加拿大移民法规的条款及规则的话,你就会发现,其实不然。以下就是一件引起极大争论的公民法规的例外,它曾经引起极大的争论和激烈的探讨。
在2014年3月,加拿大最高法庭裁决了一个引起诸多争论的公民法案件,法庭认为一位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母亲,在海外出生的名为Nanakmeet Kandola的女孩,“不符合加拿大公民身份”条件(详见今年三月14Toronto Star的报道)。原因是,那位母亲的腹中胎儿,不是其丈夫的精子和她自己的卵子受精形成,而是由他人捐赠的受精卵移植在其子宫里的结果。换句话说,那位女婴虽然是从那位母亲的子宫里怀胎十月和出生,但母女之间完全没有DNA(遗传因子)相连的关系。实际上,从现代科学人体基因的科学理论和根据而言,那位从这女子的子宫里从受精卵直到胎儿离开母体为止的婴儿,与其“母亲”之间并无“血肉亲情”关系,或者他们母女之间根本没有遗传基因的亲属血缘关系,而只有“领养”关系。这就是为什么加拿大最高法庭,没有把那位从加拿大妇女的肚子里生出来的女孩,看成是合法的加拿大公民的法律根据。但是非常矛盾的一点则是,在事实上,如果那位女孩的父母亲,通过合法步骤,从外国领养了这样的一个女孩,并向加拿大移民局申请和办理了合法移民手续,则那个被领养的孩子却可以合法合理地成为加拿大公民。他们之间的关系,绝对不需要有任何遗传基因的相连。这且否万分矛盾?
但是,更加矛盾和绝对无法令人理解的移民法规还在后面。那就是那位臭名昭著,从中东来加拿大的十八岁穆斯林归化公民,因为组织和领导了一群有十八个穆斯林青年参加的恐怖集团,其目的是爆炸加拿大首都的国会大厦和多伦多的CN电视塔,并准备对联邦政府的哈珀总理实施“斩首”行动的阴谋残酷恐怖分子,他已经罪名成立和被判无期徒刑,也因此被剥夺了公民身份,可是我们的自由党政府的移民部长,居然还决定恢复他的加拿大公民国籍。(我在《对联邦政府准备恢复恐怖分子国籍的错误决定》一文里,对此有详细的评论)。人们不禁要问的是:加拿大的移民法究竟发生了什么怪事?加拿大联邦政府的领袖们思虑和政见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我们的移民法规到底发生了什么怪异的大事?
在以往,不管是以遗传法规,还是移民手段而言,通过两性关系和领养手段,一向是人们获得父母亲身份的合法途径,但是时代已经改变,因为人类的受孕途径,也像“动物优生学”那样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有史以来,人类第一次可以通过科学实验室里的试管,培育人类胚胎并把它移植到母体的人工方法。也从1983年开始,第一位这样的“试管婴儿”在加拿大诞生。到了2004年,《人工培育人类法规》或《试管婴儿法规》(The Assisted Human Reproduction Act)的立法形式也首次确立。通过这条法规,政府正式否认妇女以代人怀孕的途径建立的直系亲属关系。但是在实际上,和全世界各先进国家一样,今天的加拿大,“代人怀孕”的事业已经非常完整和有相当规模。这个“人工婴儿”事业已经发展到具有它自成一套的体系,有生育医师,诊疗所,指导师乃至相关的法律服务专有律师,甚至于推销此类服务的传销人员等。对很多人来说,政府一方面容许这样的“试管婴儿”事业自由发展,而在另一方面,移民法又否认由此诞生的儿童的合法加拿大公民身份。加拿大联邦政府一方面建立各项法律法规,对抗中东恐怖分子对加拿大和西方国家的恐怖袭击和杀害无辜民众的恐怖行为,一方面却坚持要保留这些恐怖分子的加拿大国籍,让这样的恐怖分子永远居留在加拿大为非作歹,让加拿大民众和国家的安全处于随时有遭到他们破坏和袭击的可能。难怪有太多的加拿大公民要无奈地自问:我们的国家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又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巨变?对恐怖主义的这种“人道主义”,难道正是对加拿大国家安全和民生安宁的残忍和非人道主义吗?有太多的加拿大民众,包括来自世界各国的入籍移民在内,禁不住惊叹于我们的政府,究竟是应该用“将另一边的脸也送上去”的方法对待恐怖邪恶的恐怖分子和杀人凶手,还是以严峻正直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国民免受伤害和杀戮呢?
世界在变,法律法规在变,人情世故在变,连加拿大的移民法规和政治常规也在发生巨变。这种变化,令太多的人情常理和传统观念,乃至于人类的良知和天性,也变得几乎面目全非,宁非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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