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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也谈CBC“名嘴”的性侵案件和审判结果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加拿大广播公司(CBC)的“名嘴”顾麦西(Jian Ghomeshi),因被几位女性控告性侵犯罪,于2014年10月被公司解雇,直到今年才在法庭受审。而审判结果是他被法庭宣判无罪。但是他的麻烦还没有结束,他还得等待今年六月的另一项性侵控罪中受审。多数人都感到,即使他被判无罪,也不管即将来临的控案审判结果如何,那位年轻的新闻媒体名播音员,或“名嘴”的前途和声誉已经告终,前途渺茫。我想绝大多数的人都同意这个看法。在像电影戏剧娱乐界的明星或名演员,任何人一旦牵涉到与性道德有关的丑闻案件后,不管法庭的审判结果如何,其职业前程就此终止,是意料中事。特别是对一位有职业声誉的男子而言,在面临性侵犯空案之后,即使因证据不足或其他的法律原因而被法庭判决“无罪”,也几乎很难逃脱名誉扫地,前途毁灭的命运。
 
以本案而言,顾麦西虽然被判无罪,但是却无法否认他对两位主控女性的“性侵犯”或“性暴力”行为的客观存在,是几乎毫无疑虑的。他之所以在法庭上被判无罪的原因,不是他清白无辜,而是控方的证词透露了在发生未经同意的性行为以后,控方还继续自愿与被告发生性关系。站在法律的立场,一个被指控有罪的人,只有在证据确凿,毫无异议的人证物证面前,并且是在完全没有辩护可能的情况下,法庭才能够对其判罪。而在此案之中两位原告的供词中,不但充满了自相矛盾,而且更显示出在案发以后,原告还继续自愿地与被告发生性关系,而且有确凿的文件和相片佐证。这不但与原告的指控相互矛盾,更触犯了在法庭作假供证和欺骗法官的重罪。因此,两位原告的败诉,是意料中事。以法论法,顾麦西的被判无罪,是无法辩驳的严峻的法律公正。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观之,原告所指控的“性侵犯”事件虽然确实发生。但问题在于原告没有及时向法庭投案,而且还自动继续与被告发生暧昧关系。这就让人怀疑,法庭也无法判断,原告到底是自愿还是被迫与被告发生性关系。
 
动物界中的两性关系,特别是包括人类在内的哺乳动物之间的性关系,往往显示出粗暴野蛮,缺乏温情蜜意的境况,连人类也无法在这方面完全脱离其“动物性”。人类的两性关系,即使在夫妇和情侣之间,也经常有女方拒绝,但男方坚持而发生的性行为。这主要是男性在血液里仍然奔流着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兽性”的主要原因。这种冲突如果发生在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妇之间,那就不会有法律问题(也有妻子控告丈夫“强奸”的个案,但绝大多数都遭法庭驳回)。充其量,男子也许会遭到“家暴”而不可能“强奸”或“性侵”的指控或定罪。可是没有婚姻合约的性关系,则即便发生在情侣或两情相悦的男女之间,如果也发生了不受女方同意的,乃至粗暴的性接触或性关系时,那么男方就有牵涉到被控性侵犯的极大可能。问题在于,如果这种爱侣关系因这种粗暴的性行为而就此告终,女方即刻控告男方,则如果证据确凿,男方有极大可能被判性侵犯罪名成立。可是如果事发以后,女方继续自愿与男方发生性行为的话,则如果女方把以前发生过的“性暴力”行为称做“性侵案”,就难以为法庭所接受。而顾麦西案大概就是这种性质,控方败诉的法律原因也就不难理解。
 
是的,绝大多数人都相信,此案控方所指控的“性暴力”事件确实存在,但问题在于,事发之后,如果控方继续自愿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则等于控方早已经把过去的这种“暴力性侵”事件,看成像夫妇或情侣之间偶尔发生的,可以接受的“爱恨交织”的两性关系,因此就不可能有任何真正的心理上和肢体上的伤害性,侵犯性,或侮辱性。一旦这种纠纷在事实和证据的对证之下,法庭就无法判被告有罪。这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所遵行的最基本原则。
 
不过对很多人,特别是对女性民众而言,安省法庭在顾麦西性侵案中判被告无罪的裁决,是一次法律公正的“流产”。她们认为被告性侵受害人的证据确凿,他应该面对法律的制裁。但是反对的人却认为,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每一个人都必须秉承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西方民主国家的刑法,绝对不能够以“理所当然”的证据对被告判刑。当然更不能够剥夺被告的辩护权利和忽视实际的证据。法庭必须同时听取被告和原告双方所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判断案情的真相。此案中原告对被告的指责固然有证有据,但是原告在性侵事件发生以后,继续与被告之间的完全自愿的暧昧行为,和显示出被告所指控的“性侵”行为的坦然接受表现,都有书信和通讯为证,这些证据都是对原告指控原告供词的自我否定。它不但自相矛盾,更是一种对法庭极端不敬的说谎行为。就以在法庭上发假誓行为的本身而言,就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尽管人们相信“性侵”事实的客观存在,可是站在法律公正的立场观之,安省法庭对此案的裁决,是法律制度所能够达到的最公平公正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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