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从法律观点看解除极端病痛的自杀行为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生命随时随地都在诞生,也无时无刻不在消亡,生和死的交替,是宇宙存在的必要证据,它像时间那样在不知不觉地交替和重复进行,它也像光阴和流水那样永远在不知不觉中存在和流淌,也永无止境地默默向无边无际的远方飞驰。在自然界,只有人类才会为了生存和死亡那样的自然现象担忧和操心。生命本来只有一次的,是大自然贡献给每一个人的最珍贵礼物,人们应该极端珍视,并尽量好好享受。可是在现实社会里,人生虽然不是每一个阶段都是兴高采烈的盛宴,或至少是一个多姿多彩的旅程,它还包括受现实生活和病痛的煎熬和折磨。所以,人有时候还不得不为了如何生存乃至如何死亡,以至于何时生存何时死亡而痛苦和焦虑。这种担忧焦虑和痛苦,在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如此,在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依然。
生死存亡过程的流畅和生活环境的优劣,固然是人类对生活乃至生死存亡取舍的前提,人类甚至于还利用科学的途径,提早结束患有绝症乃至重病的生命,更有因为对可怖的生活环境和前途完全失望而自寻短见者。世界上只有人类,才会想到永生不老,也只有人,才会想到以自己的双手结束自己生命的极端途径。
在正常的情况下,人如果患了无法忍受的病痛,或面临绝望的生活处境和致命的生活压迫时,很自然会产生提早结束生命的想法和行动,但是要作出结束生命决定的本身,就是一种无法容忍的痛苦。所以患有严重和长期病症的人,除非完全相信已经无药可救,很少会想到自寻短见者,而只有患上完全无法治愈又必须遭受极端痛苦的病人,才会产生提早结束生命的决心。这种现象,在西方国家相当普遍。但是由于法律的阻扰和人道主义者的关注,决意早日结束生命的绝症病人,想如愿以偿,还得经过严峻的保护生命法律的审核和批准。主要的原因是,我们的社会,不准许人们滥用这种因病自杀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生命,绝对避免不恰当,不必要,乃至可能的“故意杀生”,或结束宝贵生命的错误决定,乃至滥用和因为犯罪动机的可能。所以,法律必须尽一切努力和可能,保证或绝对避免错杀和误杀宝贵生命事件的发生。更要避免和防止精神疾病者,和因在私生活方面遭受严重困境而陷入自杀意愿的未成年个人走自杀道路的悲剧。这也是国家在订立自杀法律时,既要照顾受无比痛苦、想结束自己生命的绝症患者,而又要尽力防止意外和不必要丧生的原因。这也是为什么这种自愿终结生命,不称作自杀,而称为“在医药协助下结束生命”的法规的主要理由。
加拿大C–14法规,就是规范这种以医学途径协助这种病人结束生命的“自杀法规”。具体而言,符合这个结束自己生命的个人,必须面临一连串严格的法律程序的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想要得到法庭同意的结束生命者,必须面临以下几个安全举措的检验。也就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国会和参议院委员会》(Commons/Senate Committee)在正式法规通过以前所做出的决定。其条件是第一,它首先必须要有一位了解和代表病人要求全情证人的书面请求,第二,至少要有两位或以上合格医生的认可,第三则还必须等待15天或以上的时间。
人的生命,是大自然或宇宙或上苍赋予每一个人的最宝贵的礼物,生命只有一次,理应好好享用。可是世界上也只有人类,才会产生糟蹋生命,乃至因此而被迫或自愿提早结束自己生命的可怕思虑和行动。多数人对生命的享用固然平庸无光,少数人则更以浪费生命的方式度过一生,有些人更以各种各样的糟蹋生命的方式来“享受人生”,而结果是在痛苦中走向生命的终点。而智者对生命的态度则往往比较阳光。他们感到生命只有一次,所以要在有生之年,尽量享受大自然所赋予的四季变换的无穷乐趣,和亲朋戚友之间和睦关系带来的人情温暖,当然也难免在生存竞争中所必然遇到的世态炎凉和人情冷暖的感受和震撼。但是就整体而言,人的生命照样延续,照样发光发热,人生照样熙熙攘攘,充满朝气和阳光。如上所述,人是最不符合自然规律生活和宇宙法则的动物。世界上只有人,才有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例子。很多人甚至于在生命正开始不久的青少年时期,就期望结束或毁掉大自然所赋予人类和所有生物的最宝贵礼物。我们花费巨大的财富和人力物力改善人生,提高人的生活素质,延长人的寿命,增加国家人口。可是仍然有人以医学方法虐杀尚未离开娘胎的胎儿,更有人在青少年时期就走上自杀的绝路。
人活下去不但是一种权利,也应该是一种义务。所以,任何一个人,不管他愿不愿意,也不管他从内心深处是否体会到这个道理,除非是患上绝症和遭受无比痛苦的病人,自杀不但是浪费生命,也是逃避责任的懦弱和自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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