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关照犯罪行为的受害人?
Are crime victims neglected by the system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加拿大是一个依法治国,同时也是一个遵循高度人道主义精神的民主国家。因此,我们的国家既有良好的社会治安, 也有非常文明的讲究人道主义精神的司法和监狱系统。不过,我们的司法系统和人道主义精神,却存在着两者不想配合的瑕疵。
与文明社会同时存在的监狱系统,本来应该是监管人类犯罪行为,和保障社会秩序免受破坏的相辅相成的“有机结合”。 但它却显现出过分迁就和照顾犯罪分子的福利和人权,却不顾犯罪受害人的人权和利益的嫌疑。导致那些因犯罪分子的罪行而受严重伤害的个人及其家属,得不到来自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同情照顾和帮助。从以下的报道中,人们可以见证到那批杀人犯和严重社会犯罪分子,从我们的刑罚系统中,所享受到的得到无微不至的细心照顾,和高度人道主义待遇。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严格严厉的法制系统,应该是保证社会有良好秩序的有力保障。这两者之间,应该有密切的连带关系。原因是,人类在生活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一切社会行为, 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培养而成的罪行。因此,严格的法律法制,应该是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规范,遏制,打击和惩罚这种犯罪行为,或触犯社会大众生活安全罪行的有效举措或强制性的法律系统。讲得简单一点,那就是,人类社会的警察队伍和监狱系统, 是为了惩罚社会罪犯而设,它是保障绝大多数奉公守法民众生活安全的有力保障之一。
但是,在像加拿大那样的民主国家的法律法制系统和警察部队,就难免要同时探讨这些维持人类社会秩序和生活安全的法制系统的“人道主义”精神原则。原因是,讲究高度人道主义精神的西方国家,即使是触犯了法律法规的罪犯,在面对法律制裁或刑罚之时,也应该享有高度的人道主义待遇。那就是,我们的监狱系统, 绝对不应该只是简单地把罪犯投入监狱,将其关押起来就 万事大吉了,而是还必须对所有不同的罪犯,施行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惩罚规则。事实上,从加拿大把监狱这个传统的惩罚罪犯场所的名称,改为人类行为的“改造中心”(Correction Center) 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之一。
把加拿大的监狱称作盗贼或杀人罪犯行为“改造“中心, 确实含有高度人道主义的道理和实质内容。我们可以从新闻报道中知道和见到,加拿大监狱里的犯人,视其被判刑罚的轻重而别,都过着规律化的日常生活:他们有一定的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精神的有序生活日程;即使是重罪犯的生活起居, 也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平顺畅按部就班地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绝无受到虐待殴打,乃至语言侮辱之类的事态发生。 连对触犯了最严重暴力犯行的犯人的短期隔离和禁闭,也是按照“绝对需要”的原则而有序执行。可是即使如此,这种有限度的暂时禁闭和隔离刑罚,也受到了有关方面的严格质询,还被有关当局认为是“违反人道主义精神的惩罚”。
举例来说,像某些有非常严重暴力行为的罪犯,即使在监狱里,也有严重伤害其他犯人乃至监狱管理人员的倾向和可能, 所以必须在一个符合法律规则所限定的时间里,有把他们禁闭起来的必要,要不然,他们就有严重伤人的不幸事故发生。可是, 即使在那种情况之下,有关方面还是对这种短时期的禁闭刑罚方式,严加责问,认为它是否一种“严重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惩罚途径。报道称,一个安省的法官,最近就裁定,把犯人暂时短期隔离禁闭的做法(Administrative Segregation),也是属于“违反宪法”(unconstitutional)的“不人道”举措。
当然,加拿大最高法庭法官Frank Maroco虽然也同意这种观点,但仍然认为,停止执行这项法制,有导致监狱骚乱危险的可能,所以只建议, 在12个月内暂停执行这项“隔离危险罪犯”的做法,以达到在此等待期间,让国会有充分时间,建立一套“适合的隔离法规”加以取代。以前,在加拿大的监狱里,依照法律程序,监管人员本来就有权对若干有伤人(其他监犯)的暴力倾向的犯人,实施单独隔离和监禁必要的权力,其监禁时间视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每天22小时,总共的隔离时间不超过5天。但是现在看来, 这项必要的刑罚举措,可怕也要遭到人道主义法规的禁止。
人们会问的一个非常严重和非常揪心的问题是,一个社会的法律法制及其附设的监狱机制和惩罚系统,应该是防止和打击社会犯罪分子,保障社会秩序和广大市民的生活安宁的牢房和监狱,还是让这些罪犯享受人道主义待遇的“修养所”? 对绝大多数奉公守法的民众而言,监狱应该是社会罪犯必须对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的禁锢之地,更是向社会上一切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展示警告”的牢房,而不是“僚养院”。要不然,像我们目前所津津乐道的“具有高度人道主义精神”的“行为修正场所”的监狱系统,且不变成了“厌倦于紧张的犯罪生涯”,而可以得到暂时休息的“疗养院”了吗?或变成了可以让这批犯罪分子在休养生息以后,走出监狱,从操旧业的“休闲之地”了吗?对于创导和建立这种有“高度人道主义精神”的监狱系统的善长仁翁们,似乎连最起码的人类行为的基本科学常识也完全缺乏。
人类的绝大部分刻意犯罪行为,绝对不是用“优待”,“劝导”和“高度人道主义精神”可以加以“感动”,“感化”或遏制的罪行,而只有通过相应的严厉严格的惩罚机制,才有改变(可能)的唯一途径。而且,我们的称作犯罪行为“改造”的监狱系统,在对严重罪犯实施高度人道主义精神的同时,更完全不顾遭到这些罪犯血腥杀害,致命侵犯侮辱的,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人生惨剧,和今后一生的精神折磨,生活安好和社会福利。
对那批以“高度人道主义精神”款待杀人罪犯的“善长仁翁”而言,那些犯罪行为的受害人,今后的终身安好是不必关注,他们是一群没有,或不必讲究“高度人道主义”的非人,乃至比动物不如的“非人”,或像已经被抛弃。试问,杀人犯强奸犯讲究“高度人道主义”的善长和政客们,你们要把我们的法制社会,导向一个什么样的,只有罪犯才能够享受到“高度人道主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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