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汽车费用的税务更新
来源: 李涛,加拿大特许会计师(CPA,CA)
对于公司将汽车提供给员工使用时,公司需提醒员工不要将汽车用于个人目的。否则税务局会要求将相应的个人使用部分作为员工的应税收入计入当年的T4收入当中。
对于员工或个人将私人汽车用于生意或工作目的,只可以将用于生意或工作上的部分作为收入的抵扣。个人使用的部分是不可以用来抵税的。在税务条例解释当中,税务局认为对于把汽车用在与客户见面或是其它与生意有直接关联的活动时产生的费用属于生意目的,因而允许计入税务成本。对于个人或员工从自己的住所开车到公司而产生的费用属于个人用途,不可以算作生意用途的。
2014年2月11日加拿大税务局在其税务条例解释中更新了与之相关的细节说明解释。它明确了对于拥有多个办公地点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对汽车的使用性质进行界定。
如果一个人有多个办公地点Regular places of employment (PRE). 在一天当中,从家里到第一个办公地点和最后一个办公地点到家应被视为个人用途。对于从一个办公地点到另一个办公地点一般会视作生意目的而无需纳入个人的应税收入。
有关汽车费用的相关税务条例非常复杂。如果你的生意存在将汽车同时用于个人和生意的情况,你应该向你的会计师咨询如何正确分配个人及公司使用比例并使你合理申报相应的费用。汽车使用费用是税务局进行税务审计时的重点检查项目之一,了解正确的处理方法可以帮助你顺利通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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