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从剥夺儿童治癌权和维护工会罢工权谈法律公正
西方国家或任何国家的法律法规,都非常繁复难懂,必须有专业知识才能够全盘理解;但是对一般的民事法而言,就不应该像“天书”一般难以理喻。对笔者而言,民事法(或整部法典)的最重要的基本精神之一,应该是人道人情和常理。在加拿大生活了将近半个世纪,所阅读和听闻过的与本地社会和民生有关的法律诉讼和法律裁决无法统计,其中许多是涉及到复杂的国家大法和民事纠葛案件,有些是基于人情常理的普通民情审判,特别是涉及到政府最高法庭法官所审理的诉讼案件,对其中的某些裁决,一直无法用人情常理来理解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觉得我们的法官大人所作的某些裁决,大概是在与世界和人生隔绝的象牙之塔或空中楼阁上完成,实在无法以正常的人性人情规律去体验和理解。
最近读到的一个案例是,安省法庭居然判一个患癌症的女童,应该按照其父母的意志和愿望,停止接受一家医院正在向病童提供的,治愈率高达90%以上的现代化疗,而准许其回家改用加拿大土著传统草药治癌的方法治病。其结果当然不出所料,女童在离开医院以后不久即病故(详见2014年12月26日本报《是谁阻止和剥夺了得癌症儿童的就医机会》一文)。到现在为止,笔者还是无法理解,这个法庭裁决,到底是维护了加拿大土著的宪法权利还是由此而判决了一名无辜病童的“死刑”?对笔者而言,任何一种法律裁决,都不能够因维护儿童父母所坚持的必死无疑的土方治癌的宪法权利,而剥夺了一个正在接受现代化的有90%以上治愈率的治癌疗程儿童的权利。不管是从人情,法律,还是最现代化的医学科技等方面,人们都无法看到这种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试问西方国家法律维护人的生命权利的人道主义精神到底体现在哪里?更令人纳闷的是,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和法律专家,对这种裁决表现得如此的平淡冷静?这真令笔者感到百思不得其解。
最近,又有一件加拿大最高法庭所作出的极具有争议性的裁决,是关于工人是否有权罢工的案件。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被英文《国家邮报》等媒体评作是“二十世纪最具争议性的裁决”。它是涉及到加拿大西部沙省的沙省工人联合会(Saskatchewan Federation Of Labour)对沙省政府在工会是否有权进行罢工的诉讼案件。加拿大最高法庭的7名法官以5比2的裁决,裁定工会有罢工权利。尽管它所涉及到的,是政府所规定的对社会和民生非常重要的必须性的公用事业。
最高法庭的这个裁决,显然阉割了民主政府为了社会大众利益所规定的,某些民用事业的工人没有罢工的权利。比如像牵涉到民众日常无法缺少的冷暖气和食用水供应,与生死攸关的救护车服务,以及与灭火救灾和保安等急救服务相关的机车驾驶和服务人员的服务项目,都被划归为工人不准罢工的民用事业。上述沙省工会工人服务所牵涉的,显然属于这一类的民用事业。因此,这显然是沙省政府为了保护选民最基本利益所作出的决定,它完全是基于沙省广大选民的整体意愿和利益。是的,依据劳工法和宪法,工人有集会和组织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会的权利,当然也有罢工的权利,可是法庭在对沙省政府禁止这批工人罢工的法令作出是非黑白的裁决以前,所应该考量的,不但是法律的严肃公正,更应该把广大选民利益放在首要地位。这不是什么“政治正确”或“法律公正”的问题,而是西方国家民主制度合法执政所依赖的基石,当然也是法律所应该考虑的“人”的,或者是“人民”或选民的因素。除了选民的最大利益和愿望,民主制度的一切运作机构和行政人员,都成为虚无的烟云。法律和法庭不是建立在虚无缥缈的太空之中,而是建立在一个民主国家最基本的,或者是唯一的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和愿望之上。不管是什么样的法律裁决,如果离开了这个基础,民主制度,全民宪法或人权宪章等等治理和管辖民主国家的机制,也就成为漫无边际的架空的“风筝”,或建立在沙堆上的堡垒和楼阁。也正如对此案的裁决持不同意见的7位法官中的Rothstein和Wagner两位法官所持的意见那样:罢工行动本身,是一种经济和政治武器,用架空的“宪法”来保护这种“政治武器”的裁决,显然是一种倾向于工人利益而不利于雇主或民主利益的偏差,它显然是一种不尊重民选政府所代表的全民利益与大工会利益之间的势力均衡,并人为地把均衡重心拨向工会权益的做法。而且,像沙省工会那样的工人组织,其成员的工薪和福利待遇水准,都属于众所周知的西方国家的“工人贵族”阶层。他们实在没有丝毫的理由,以罢工为要挟来绑架民众,把选民当作争取更大更奢华金钱利益和政治利益的人质。而加拿大的最高法庭实在不应该以保护工人的宪法权利为由,支持这批工人贵族的无理要求。
对笔者而言,这样的法律裁决,是法律公正的流产,是难以令人理解和无法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