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美国歧视黑人问题及其社会根源(下)
但是,与此同时,美国又是一个有高度民主自由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国家。在这个社会里,人们追求幸福和上进的机会相当均衡。任何少数族裔或社会弱势团体,只要勤奋努力,勤奋克俭,奉公守法,都能够在经济上乃至政治上取得几乎是均等的发展机会。黑人奥巴马之所以能够成为美国总统,就是最好的例子和证据。可是作为美国有色人口最多的黑人族裔而言,在整体上不但不是一个循规蹈矩,奉公守法,勤恳努力和积极向上的族裔,而且更是一个普遍不求上进,惯于不劳而获,敢于作奸犯科,而又要社会向其提供一切利益和方便的族裔,因此也是一个在总体上处于有色族裔中最低经济地位,最低生活成就,最低学识等级,却具有最高社会犯罪率的族裔。这也是导致美国主流社会特别歧视黑人的无可否认的重要原因之一。
几百年的统计显示,不管是在佛格森市,还是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城市,在所有的监狱里面,都挤满了黑人罪犯;也不管是关押哪一类型罪犯的监狱,里面的绝大部分的监犯,都是黑人。这是连芝加哥黑人警察局长也在有关的评论中承认,并提醒社会大众必须在评论警察歧视黑人事件中公开提及黑人的高纪录犯罪的事实。是的,包括佛格森市在内的所有美国城镇的警察,也几乎毫无例外地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有“故意与黑人为难”的事实。那么如果有警察为此作辩护时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是如实地反映了美国社会不同族裔犯罪率不同的现实。黑人只占美国总人口的11%,而美国所有监狱中黑人罪犯比例却占了绝大部分,反映了在社会上也有相应数字比例的黑人有犯罪倾向和作案可能。那么警察在维持社会秩序,在抓捕或寻找可能触犯法律的可疑人物时,出现这个与实际情况有相应比例的抓捕和检查黑人现象,也就不可能是一个荒谬的和脱离实际的举动。而且,也有统计显示,美国的警察工作极其危险,平均每58天就有一人遭到枪杀,面对被很多警察称做“天生就是犯罪分子”的族裔,警察在与他们相遇时敢于怠慢吗?警察对黑人“过度使用武力”的现象难道毫无原因吗?
当然,这里面肯定有少数警察因此而故意对黑人寻衅或报复的例子,可是它也正如佛格森市的四名警察遭到黑人的完全没有理由的谋杀或“过渡谋杀”的悲惨例子一样。因为佛格森市的黑人无论如何也无法解释,暗杀四名警察到底是否因为警察枪杀的是一名“高举双手,没有武器””的“无辜”黑人青年,还是一名刚抢劫了一家商铺,而且不但拒捕,还暴力袭警夺枪的黑人罪犯。在这场被称作是“因为警察歧视黑人而爆发的种族暴动”之中,遭击毙的是一个罪有应得的黑人罪犯,而因此被黑人枪杀的警察却有四人。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评论这个“歧视黑人”惨剧?发生这种种族暴动,到底错在何方?或者还是双方都有过错?美国的民众和政府执法部门,都应该深刻地沉思一下。
是的,美国的黑人是英国人在几百年前殖民北美洲时,从非洲掳掠而来的奴隶,这也很像中国广东台山的农民当年被当“猪仔”贩运到北美洲建造铁路一样,当时他们都处于黑奴和黄奴的地位。华人受白种人的奴役和压诈,决不下于在庄园里耕作的美国黑奴。而他们比黑人更悲惨的则是,当北美洲的跨洲横贯铁路修建完成以后,华裔奴工几乎全部被踢出北美大陆。有幸留下来的少数,还必须终身向白人缴纳巨额的“人头税”,而且他们连就业活口的范围也被规定在餐饮和洗衣行业。这种禁令一直要到几百年以后的1950年才获得解除。可是今天北美洲的华裔,大概是除了白人和犹太人以外,所有有色族裔中有最高经济和学术地位的族裔。为什么同样是长期受主流社会白人歧视的有色族裔,华裔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呢,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在美国(加拿大或任何一个白人国家),华裔是最奉公守法,最勤劳工作,最努力向学,最能够与其他族裔和睦相处的有色族裔,当然,还有一个值得骄傲的是,华裔也是所有有色族裔中犯罪率最低的社会阶层。
白色的主流社会歧视在人口上居于绝对劣势的有色族裔,是一个需要耐心应对的重大难题。但是在像美国和加拿大那样的民主自由和人道主义的富裕国家,用消极对抗,自暴自弃,以愤怒和暴力对抗的方式相对,而不是用刻苦耐劳,自我克制,勤奋努力的自强方式和实际行动,来显示自己对主流社会的价值和贡献,其结果只有导致悲剧的不断发生。在佛格森市和整个美国所发生的黑人与警察的对抗和互相杀戮互相仇视的悲剧,就永远也不会停止。其结果不但对整个国家前途以及族裔和睦不利,而其中受害最大的还是有色族裔的本身。就算是美国再出生几个“解放黑奴”的“林肯总统”,也解救不了黑人的可悲地位和处境。
现在事实已经证明,佛格森市黑人暴动并枪杀四名警察的原因,并非警察枪杀了一名“高举双手”的“无辜黑人青年”,而是一名意图袭警夺枪的现行黑人抢劫犯。案件是由美国地方以及联邦法庭陪审团裁定,案件的审判过程,也全部由黑人家属聘请的黑人律师团和解剖医生参与。这证明,在佛格森市发生的黑人暴动完全不是因歧视黑人所致,所谓的歧视黑人的指责完全没有证据。这不禁令人得出了一个结论,那就是,美国的黑人感到自己犯罪有理,而警察抓贼却有罪。这是什么样的黑逻辑和黑法理?(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