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谈美国最高法院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裁决
我在《为什么梵蒂冈称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性的挫败》一文里,同意天主教把同性婚姻合法化称作是人性挫败的观点。主要原因是,婚姻是自有人类历史以来,全世界人类所共同服膺的物种延续的自然法则。在宇宙中生存的任何一个物种(不管是动物还是植物),完全以两性相爱和互相交换遗传因子的方式不断延续扩大和增强自己的后代,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生物发展进化真理和宇宙规律。除非宇宙爆炸,或自然灾难,物种只有自强不息,世代相传才不会自取灭亡。
而同性婚姻合法化,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讲,则是一种同意人类停止延续后代,并从理论上和法律上同意或鼓励人类走断种绝代道路的“婚姻”关系。这不但完全违反生物生存发展和自从地球上有单细胞生物以来的大自然规律,也是强制绝大多数人类,放弃他们的这种宇宙和生物规则的,违背人性和挫败人性的法律法规。而且,凡是不同意这条人类“自我灭亡”法规的人,都有在仇恨和“歧视罪名之下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人们反对同性恋合法化的理由,其实不是歧视或仇恨同性关系,而是反对以强迫改变男女结合的婚姻法规,去服从同性关系的“婚姻”称呼。不管是哪一种形式的性关系,他(她)们可以自由建立一整套符合这种性关系的,符合同性关系事实的法定称呼,但却绝对不应该借用或强制正常的男女婚姻关系与同性关系相混合。有人说,对于只爱同性相恋的人来说,要强迫他(她)们接受异性结合,不但是万分痛苦而且是不可能的事,对他(她)们而言,异性恋不但无法经受,而且可能会令其感到恶心。笔者不想用同样的形容词来描写或勾画有正常婚爱关系的男女,在类似的情况之下,对同性关系有同样的反面感受。但是只要稍有同情心的人,都不会强迫同性恋者接受异性关系,或称作他们的结合是“夫妇”或“丈夫与妻子”的关系。同样的道理,对异性结合的夫妇来说,他(她)们的结合也绝对不愿意与同性结和关系混在一起。这也是笔者在上述那篇文章里,强烈建议同性恋不应该“借用”,“错用”只符合男女结合关系的婚姻法规,而应该另外确立一套完全符合和适用于同性关系的全新的“婚姻法”,而不要强迫纯粹符合异性婚姻关系定义的婚姻法的理由。不管同性关系是否符合延续人类后代的最终目的和定义,同性关系者也有与异性关系者同样的宪法人权,可是谁也没有权利强迫有不同性爱倾向的人,奉行与自己的婚爱规则。这也就是说,同性恋也应该有一整套只符合自己的婚姻法规,而不应该“借用”男女结合的婚姻法规。这样做,就能够让有不同性倾向的人类和平相处,不侵犯对方的权益而关系融洽,社会平安。
人类有同性恋关系,不管其是否正常或是否符合生物遗传的宇宙法则,它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而且也似乎是人类社会越来越普遍的现象。我们的社会和法律,就不能不面对这个现实。因此必须以某种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保障这个团体人群的平等权益。这也是美国最高法院最近通过同性恋合法化的人道原则和依据。可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决,却不应该被视作是全体国民的意志,或是性恋的“胜利”。事实上这个裁决,是在5席对4席的一线之差情况下获得通过的。美国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本人与其他三位大法官就一起投了反对票。这个对同性恋合法化的裁决意见,也经由中文翻译在网上广为刊登流传。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反对意见里写道,这个裁决,是一个个人意见,而不是法律判决。这个裁决所宣告的同性婚姻权利“既没有宪法基础,也没有本院(美国最高法院)的先例基础”,五位法官明确地否认了司法审慎,忽略了那种作为借口的谦虚,公开根据他们依照自己的“性的洞见”改变“不平等的本质”的欲望,来重塑社会。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决,废除了美国超过半数以上的各州的州立婚姻法,命令它们改变一个千万年来构成了从撒哈拉沙漠的布希曼人,中国汉人,迦太基人到阿兹特克人的人类社会基础的社会制度。约翰·罗伯茨大法官因此禁不住反问,“我们(包括他本人在内的法官)到底自己认为是谁?”
显然,在罗伯茨大法官看来,他的多数派同僚试图以自己个人的看法,来改变数千年来全世界都普遍遵守的一男一女婚姻法制度的裁决,是一种妄自尊大(大于法律,大于民选意志,大于国家,大于一切;或等于是“神”和“上帝”,或“造物者”)。他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只是一个法律审判机构,完全没有资格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更不应该根据自己的好恶而超越属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擅自指定法律。这种做法也破坏了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他因此表示,如果你是赞成扩张性恋婚姻的美国人中的一员,请为今天的决定庆祝。但是不要庆祝宪法。因为这与宪法无关。同性婚姻是不是真正“合法”和该不该“合法”,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位大法官已经透彻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