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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务居民身份如何界定(一)

来源: 焦连海,财税策划师

非税务居民的税务优势: 无需申报全球收入,不用申报海外资产。言外之意就是说非税务居民有可能合法地在保住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的同时,对加拿大不负有纳税义务,这样无论其在加拿大境外的收入及财产有多少,都毋须向加拿大税局报告或缴税。有人马上会问: 哪有这么好的事? 如何知道我是否可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

 

1986年签定加中税务协定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双重税务居民身份。在确立某一纳税人是加拿大还是中国税务居民上,该协议的规定比加拿大国内税法和税务局的“居住联系”,要宽松灵活得多,关于居民身分界定部分的法律原文如下:

 

第四条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确定如下: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无法确定,或者如果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的缔约国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并确定对这个人适用本协定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作为国际法,是中国大陆移民确定自己税务居民身份的最高法律,该协定并不考虑配偶或依附人,而且还将个人及经济联系,以及国籍列入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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