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有权自卫反击,但国土安全远比开战复杂得多?(观点)

(大中网/096.ca讯)加拿大环球邮报(Globe and Mail)发表了一篇 Michael Byers 的评论文章。他是卑诗大学全球政治与国际法首席教授。评论说,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6月12日谴责伊朗在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浓缩地点方面 “多次未能履行其义务,无法核实是否有核材料被转用于..... .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
数小时后,以色列战机向伊朗中部城市 Natanz 的铀浓缩厂投掷炸弹,并用精确制导导弹炸死了数名德黑兰的重要军事领导人和核科学家。
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Benjamin Netanyahu)声称,为了 “击退伊朗对以色列生存的威胁,如果不加以阻止,伊朗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生产出核武器”,所以打击是极有必要的。
他说:"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几个月,他们就能生产出来核武器。”
每个国家都有自卫权,而自卫权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包括先发制人的行动,包括必要性,即时性、压倒性、没有回转余地、没有考虑的时间。
但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伊朗的核计划是否在6月12日就对以色列构成了迫在眉睫的威胁?
一些先例表明,威胁远没有达到这一程度。1981 年,以色列战机向伊拉克位于巴格达郊区的 Osirak 核反应堆投掷了炸弹。以色列政府声称这是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理由是拥有核武器的伊拉克将构成极大的威胁。
联合国安理会(UNSC)一致谴责了这次打击行动,美国时任总统里根(Ronald Reagan)要求美国驻联合国代表也谴责了以色列,而不是弃权。在英国议会,时任首相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说:"在这种情况下发动武装袭击是没有道理的。这严重违反了国际法。"
美英两国有这样的反应是因为核反应堆当时还在建造中。
二十年后,美国时任总统老布什(George W. Bush)认为,先发制人的自卫权应包括提前预防。他说:“我们必须提前向敌人开战,打乱他的计划,在最严重的威胁出现之前就予以应对。”
老布什政府曾援引先发制人的自卫权作为 2003 年入侵伊拉克的理由。时任美国国家安全顾问赖斯(Condoleezza Rice)在 2002 年 9 月就说过:“我们不希望爆炸升起的烟火突然变成一朵蘑菇云。”
她认为,伊拉克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不确定性不是暂缓军事行动的理由。随后,2003 年 2 月,美国国务卿鲍威尔(Colin Powell)在联合国安理会上坚称伊拉克总统侯赛因(Saddam Hussein)已经获得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当然,这一说法在战后被证明只是假设。
因此,问题回到现实:伊朗的核计划是否在6月12日就对以色列构成了迫在眉睫的威胁?
就在三个月前的 3 月 26 日,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加巴德(Tulsi Gabbard)发表了年度威胁评估报告。她认为,中央情报局(CIA)和相关机构继续 “评估伊朗是否在制造核武器,伊朗最高宗教领袖哈梅内伊(Khamenei)是否授权实施他在 2003 年中止的核武器计划”。
在中东,以色列有可能比美国拥有更好的情报网络,但以色列并未公布任何证据。而且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胁的情况下,就无法断定以色列的打击行动是合法的。
问题是:如果以色列的袭击是非法的,伊朗完全合法有权行使自卫权进行反击。但是,以色列非但没有将伊朗的反击视为潜在的合法行为,并停止自己的攻击,反而将第二次的袭击目标对准了石油和天然气设施,这显然是想削弱伊朗的经济。
归根结底,以色列最初的袭击是否合法可能并不那么重要。正如美国国务院前法律顾问韩裔高洪柱(Harold Hongju Koh)所说,军事行动可以是“合法的但可怕的”(lawful but awful)。
在没有其他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以色列似乎已把中东搅成浑水,当地人人自危。双方卷入了一场全面的武装冲突,并由此带来了双方平民的苦难和地缘政治的不稳定。
无论以色列的打击是先发制人还是预防性的,现在最重要的是接下来会发生什么。立即停火是必要的,虽然以色列不愿意在受到反击时回到谈判桌,但伊朗一直呼吁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