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引渡案:法官就加拿大价值观挑战加拿大司法部律师
来源: 大中报 金夕
(大中报/096.ca讯):根据环球邮报的报道,在1月22日周三孟晚舟引渡听审中,法官向加国司法部律师表示,加国在引渡案中需要警惕,不应将某人引渡到与加国司法环境格格不入的国家中受审。
卑诗省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Heather Holmes并未称美国对孟晚舟的引渡要求属于这一范畴。但她首次提出引渡案件会出现这种局面的可能性,且作为法官,其职责就是对这种局面进行甄别,并做出驳回引渡要求的决定。她称,如果某人在要求引渡的国家所违反的法律与加国价值观相违,那她就有可能拒绝引渡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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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案一直是加拿大和中国关系急转直下的诱因。中国指控加国接受了来自美国政治性的引渡要求,并将两名加国人质逮捕关押长达一年之久,同时以经济措施制裁加国,禁止其农产品的进口。
美国指控华为作为高管的孟晚舟犯有欺诈罪,为了逃避美对伊朗制裁令而对数家银行做虚假陈述。如果她遭引渡并被美国定罪,将会面临数年牢狱之灾。
于20日周一开始的此次引渡听审着眼于她所遭受的指控是否会在加国被定罪。孟的律师团辩称她所被控罪行之实质是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令,而加国于2016年已解除了对伊朗的制裁令。但代表美国司法部的加国政府则在法庭上称该案的重心为欺诈。如果孟在这一辩护词上赢得法庭支持,引渡要求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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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首席大法官Heather Holmes称欺诈罪可以以多种形式出现。她向加国政府律师Robert Frater表示:“比如,某一外国的司法系统与加国价值观是如此相悖以致于在加国毫无立足之地。但在这一司法系统中某人被控欺诈罪。”
好比如在一个奴隶制的政权下,提出了一项导致了经济损失的欺诈罪之指控。
她接着问道,“加国法庭是否该机械地对欺诈罪的每一环节进行分析以做出该行为是否会被加国定罪的决定呢?”
Frater回答说,欺诈的确可呈现于多种方式和多种司法环境下,且在某种情况下还会导致司法不公。但孟晚舟的案件不属于这种范畴。
他接着援引2001年安省上诉法院对德国军火商Karlheinz Schreiber引渡案的判决。该军火商因对其暗地收到的佣金隐藏不报而按逃税罪被引渡回德国。他说,这一判决表明决定国外法律系统是否公正应是加国司法部长,而非引渡听审法官。如果司法部长做出不合理的决定,被引渡者可要求法庭对司法部长的决定进行审核,或驳回司法部长的决定。
他向法官表示“你的职责限于分析犯罪因素是否成立。”
但这位副首席大法官对Frater有关她的职责的看法不以为然。她表示那项2001年的决定以距现时多年,而今天的法官应该将在对案件的判决中将“加国宪法中表达的价值观,人权和自由的精神体体现出来”。
22日周三的引渡听审中,Frater首次有机会向法庭陈述为什么孟晚舟被控的罪行会被加拿大定罪的原因。孟的辩护律师在周一,周二向法庭提供了辩护
词。
本周初的引渡听审中充满了抽象的辩词和错综复杂的假设概念。而Frater试图将问题简化。他表示在不了解事实和缺乏法律背景的前提下,要理解这些法律案件非常困难,而对伊朗的制裁令就是这种法律背景知识的一部分。他表示,试想,如果法庭认定孟的指控在加国不成立,那么就会出现这种局面,既某些生意推销者可以通过电话推销而在加国随意开展违反他国法律的销售活动。而加拿大就会成为这些人的避风港。
因此,在考察孟的案件实质、对欺诈和违反制裁等进行分析时,其主导的法律原则是:“让情理占上风,让常识做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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